我想问一下我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成功,系统显示能领三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呢老师

04-13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金每月的签到时间是1至10日,(节假日除外,顺延时间另行通知)。
逾期签到的,如果无正当理由,1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领取手续的,停发当月失业金等待遇,当月计入未领取的待遇月数,待发生停止情形或领取期限结束时结转;发生停止情形的,其累计的尚未领取的待遇月数结转,与下次失业时核定的失业金期限合并计算。
除非有正当理由,才能补发相应月数的失业金等待遇。符合省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情形(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
),可以办理免求职手续,但应每月完成签收。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其亲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村料,到原申领失业待遇的区社保局或办事处办理代签收手续。
如没法委托,可在正当理由消除后本人到原申领失业待遇的区社保局或办事处办理补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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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规定,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不是只要劳动者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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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人员办妥申领手续之月开始计算。由于失业保险金结算期为每月15日,每月14日(逢法定节假日提前)前办理的,从当月起发放;15日(逢法定节假日提前)后办理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补发。
如办理申领手续当月仍有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向后顺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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