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随着这项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社会认同度的提高,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比如小区的门禁系统、ATM机的人脸识别取款、防范“黄牛”倒票等场景。显然,人脸识别技术为使用者提供了高效的管理与识别,也为公众生活带来了便利。
人的面部相信是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需要得到妥善保管,毕竟,它关系到公民的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倘若使用者对收集到的人脸面部信息未能尽到保护义务,就有可能造成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乃至生命安全的威胁。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举个例子,一个小区物业使用了人脸识别的门禁,但对业主的面部信息没能妥善保管,让不法分子获得,用于其他目的,这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
在便利和安全面前,我们毫不犹豫地选择安全。再者,并非所有的应用场景,都有益于用户,因为有些是被动的;甚至,还有些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偷地采集了面部信息。现实中,一些开发商为获得精准客源,在售楼部偷偷设置人脸识别系统,就不具有利他性。这种情况下,被偷拍的购房者怎能不反感?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并非全是高赞,也有不同声音,特别是在涉及隐私安全的课题下,人脸识别的应用应谨慎而为。
其实,我们也早就关注到了人脸识别的负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乱象。为此,国家相关部门也制定了数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民众在人脸识别应用下的权益保障:比如,2021年8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比如,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比如,2021年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等。
已经有了数条监管人脸识别的原则性法规,还有再立规的必要吗?答案是——有!这一次,国家网信办的这个“征求意见稿”,更精细地给出了指导原则,对一些常见但仍有争议的应用场景作出回应,即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当然,“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再一次作出了强调,因为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滁州资讯网
技术进步固然是好事,但它带来的风险,同时值得关注和重视。为了安全,出台再苛刻的法规都可以理解。网信办就应为人脸识别的“安全性”再立规,出台“征求意见稿”,不是法规的重叠,而是更高效地保护。因此,笔者对于这个“征求意见稿”,那就两个字——支持!
编辑: 陈锐